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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國貿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貿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州諧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方  



被  上訴
即  被  告  實用半導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建方為上訴人蘇州諧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2月21日宣判,而上訴人即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112年7月13日變更為許建方,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通知書可佐揆諸前揭說明,許建方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