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國貿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州諧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實用半導體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由許建方為
上訴人蘇州諧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有
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
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2月21日
宣判,而上訴人即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112年7月13日變更為許建方,有民事
聲明承受訴訟狀
暨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通知書
可佐,
揆諸前揭說明,許建方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