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國貿字第5號
上 訴 人 聯通整合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被
上訴 人 株式会社オプト・システム(OPTO SYSTEM CO.,LTD
.,中譯:光電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治平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6,312元(以起訴日民國112年5月9日銀行牌告日幣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0.2313元計算),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8,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