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國貿字第6號
原 告 CHEMETAL LIMITED
被 告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林邦棟律師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