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14號
相 對 人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即
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民國112年9月15日109年度司執字第47286號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本院司法事務官不能強制執行聲請人所謂的「定期
債權」,是因為相對人沒有聲請執行那項財產,原裁定已經寫得很清楚,聲請人仍為聲明異議,顯無理由,就跟本院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7號聲明異議事件一樣。本院再度建議聲請人尋求專業的協助,去問
律師,去看身心科,去接受心理諮商,為了你好也為了大家好,不要再把司法程序當成發洩情緒的管道,浪費司法資源,也浪費你自己的生命。
三、據上論結,
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