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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執事聲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廖家惠(原名:廖欣宜、廖基成)

相  對  人  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昌盛 
相  對  人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12年9月15日109年度司執字第4728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院司法事務官不能強制執行聲請人所謂的「定期債權」,是因為相對人沒有聲請執行那項財產,原裁定已經寫得很清楚,聲請人仍為聲明異議,顯無理由,就跟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7號聲明異議事件一樣。本院再度建議聲請人尋求專業的協助,去問律師,去看身心科,去接受心理諮商,為了你好也為了大家好,不要再把司法程序當成發洩情緒的管道,浪費司法資源,也浪費你自己的生命。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