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婚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即 原 告 乙○○
上列
當事人間
離婚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
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本院112年度婚字第3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3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00元,該裁定於同年1月16日送達於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詢在卷
足憑,依
首揭法律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