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婚字第49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
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
準用之。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