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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家繼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特留分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瑞昌 
            車慧芬 
            車瑞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芮雯間返還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18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15萬3791元(附表一、二「核定金額」欄內所列價值,乘以附表一、二「分割方法」欄內所列上訴人受分配之比例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萬65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附表一:被繼承人王炎明所遺之不動產
編號
項目
財產標示
權利範圍
核定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92分之9
93,018元
按原告王芮雯12分之1、被告車素蘭、車瑞德、王瑞昌、車慧芬各48分之11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23,395,842元
按原告王芮雯12分之1、被告車素蘭、車慧芬各24分之11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
建物
桃園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號)
全部
1,032,900元
按原告王芮雯12分之1、被告車素蘭、車慧芬各24分之11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附表二:被繼承人王炎明所遺之動產
編號
項目
財產標示
核定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46,897元
按原告王芮雯12分之1、被告車素蘭、車瑞德、王瑞昌、車慧芬各48分之11之比例為分配。
2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8元
3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支票存款
4元
4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建成分行
1,041元
5
存款
桃園信用合作社
1,653元
6
存款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
135元
7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臨沂分行
349,831元
8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臨沂分行-外幣活存
21,895,826元
9
存款
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110,423元
10
存款
中華郵政儲金帳戶
72,426元
11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支票存款
2,955元
12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7,483元
13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
1,262元
14
投資
台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00股)
90,076元
15
投資
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86,299股)
0元
16
投資
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50股)
5,000元
17
投資
經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00股)
532,5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