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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家財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7號
原      告  葉承翔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李家豪律師
被      告  鍾雅如 


訴訟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5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律師提出合會面交往方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