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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煌明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明鴻
訴訟代理人
李詩楷
律師
被 告 鋐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誠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31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44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
並應提出
答辯狀
,
繕本
自行送達
對造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