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105號
即 被 告
即 原 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05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萬5,014元(包括本訴上訴利益100萬4,974元、反訴上訴利益98萬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1,0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