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諺茂營造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法定
抵押權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見本院卷第387頁)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