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122號
原 告 宜誠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被 告 法華玄妙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蘇李華善
林育生律師
複 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4年5月22日具狀追加並擴張
訴之聲明。
經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6萬1,000元之損害賠償,
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33萬1,171元之溢領工程款,
前揭預備合併之訴之先、備位聲明,
核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二者不可併存而有應為選擇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是以,原告
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96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萬6,249元,扣除前已繳納6,500元,尚應補繳2萬9,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