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法華玄妙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宜誠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萬1,1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67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另併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
繕本乙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