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築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盛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建字第1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
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2,330,26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