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43號
被 告
原 告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佑明
上列
當事人因112年度建字第43號確認
承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台幣(下同)165,110元,反訴部分為1,013,600元,本訴部分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15元,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151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