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58號
上 訴 人 戴國瑞
公司)
參 加 人 林寬義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建字第58號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2,1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