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蓁欣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27,140元,應繳
裁判費26,0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5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