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77號
原 告 許雅華即銨杰工程行
鄭明仁即永杰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
被告森鋼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許雅華即銨杰工程行、鄭明仁即永杰企業社就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21,549元、431,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