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艾回家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劉惠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
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
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5月27日送達
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佐,故自114年5月27日起算20日之
上訴不變期間,加計
在途期間3日,應於114年6月19日屆滿,然
上訴人遲至同年7月14日始具狀提起
上訴,此觀
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
上訴狀」上本院收發室收文章戳日期即明,則
上訴人提起本件
上訴,已
逾20日之
上訴不變期間。從而,
上訴人提起
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