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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99號
上 訴 人 桃德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甫
上列
上訴
人與被
上訴人
黃麗玲間請求給付
承攬
報酬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建字第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
未據繳納
裁判
費。經核
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9萬9,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