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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簡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大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律師
上訴人    鼎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偉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後,然因上訴人另具狀提出證據,尚應行調查確認,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