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大才營造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
主 文
本件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後,然因
上訴人另具狀提出證據,
尚應行調查確認,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