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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簡上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建簡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大滿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滿林昌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賴邵軒律師
被  上訴人  禾軒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庭麒  
訴訟代理人  劉晏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6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為訴之減縮,本院於114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給付本金部分,減縮為新臺幣202,440元。
第二審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3,490元本息,於本院審理中就本金部分減縮為202,440元(計算式:203,490元-1,050元,簡上卷第378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
 ㈠兩造前於民國110年10月7日簽訂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被上訴人承攬上訴人位於新北市○○區○○○路○段00號10樓之「立軒天美A2-10孫公館-自宅裝修油漆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系爭工程已於111年1月14日驗收完成,但上訴人尚未給付工程尾款50,400元(含稅)。
 ㈡系爭工程施作期間,上訴人陸續追加如附表所示之追加工程,上訴人尚未給付追加工程款153,090元(含稅)。
 ㈢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203,4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原判決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本金部分減縮為202,440元)。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抗辯
  ㈠被上訴人主張之追加工程,如附表編號3、4、10、11、12、13、15為原工項範圍的瑕疵修補;編號1、2、9、14未經上訴人簽核同意追加,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4項應由被上訴人自行吸收;編號5、6、7、8被上訴人僅施作一次,已經包含在原契約給付範圍。
  ㈡縱認被上訴人請求工程尾款及追加工程款有理由,上訴人以下列對被上訴人之債權抵銷:
   1.被上訴人於111年8月14日未經上訴人同意,直接與屋主驗收,且被上訴人告知屋主其負責之工項,使屋主對上訴人產生不信任感、影響上訴人的商譽,違反保密協議書(下稱系爭保密協議)第7、8條,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違約金300萬元。
   2.依系爭契約第3條約定,被上訴人應於110年10月30日完工,系爭工程於111年1月14日驗收,逾期75日,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1項約定,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逾期違約金180萬元(計算式:工程總價48萬×5%×75日)。
  ㈢並上訴聲明:1.原判決廢棄。2.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本院之判斷:
 ㈠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尾款為有理由。
  1.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2項第4、5款約定:「(4)依附件進行至節點5:工程完成驗收交屋後(並協同屋主驗收交屋完成)時,甲方(上訴人)應支付工程總價10%計新台幣48,000元整。(5)全部工程驗收完畢,乙方得向甲方申請結清本契約所餘款項。」(原審卷第10頁)。
  2.兩造不爭執系爭工程已於111年1月14日驗收完成(簡上卷第259、261頁),故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工程尾款50,400元(計算式:48,000元×1.05)為有理由。
 ㈡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追加工程款為有理由。
  1.依系爭契約第5條第4款約定:「追加工程之款項需由甲方(上訴人)簽核後方可進行施作,如無經甲方簽核並擅自施作者,其追加工程之款項則由乙方(被上訴人)自行吸收。」(原審卷第10頁)。次按,如依情形,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民法第491條定有明文。
  2.查系爭契約所載之簽核,並未限制需以書面同意始足當之,而上訴人之前員工即系爭工程之設計師張育瑋,雖於二審具結證稱有要求施作但就價格沒有合意等語(詳如附表本院判斷欄所述),然被上訴人之員工鄭家翔分別於110年11月24日、110年12月1日、111年1月5日、111年1月8日傳送追加工程請款單予張育瑋(簡上卷第327至332頁),至兩造於111年1月14日驗收完成後,上訴人均未為反對之意思,認上訴人同意附表所示之追加工程款,已符合系爭契約第5條第4款之約定,被上訴人自得向上訴人請求追加工程款152,040元(計算式:145,800元×1.05-被上訴人同意扣除1,050元)。
  3.上訴人另抗辯部分工項為原工項範圍的瑕疵修補;或抗辯被上訴人僅施作一次,已經包含在原契約給付範圍云云,均無理由(詳如附表本院判斷欄所述)。
 ㈢上訴人主張以逾期違約金抵銷為無理由。
  1.依系爭契約第3條前段約定:「本工程乙方(被上訴人)應自民國110年10月7日開始動工,並於民國110年10月30日前完工。」(原審卷第10頁);第12條第1項約定:「乙方應在本合約第3條規定之期限內完工,若乙方逾期未完工,每逾一日,乙方應給付甲方(上訴人)5%作為懲罰性違約金,甲方得逕自本工程總價中扣除。」(原審卷第12頁)。
  2.兩造不爭執系爭工程於111年1月14日驗收完成(簡上卷第259、261頁)。被上訴人雖逾系爭契約所定之110年10月30日完工,然依被上訴人之員工與張育瑋間LINE對話紀錄顯示(原審卷第95至103頁),因木工尚未做完,導致被上訴人無法於系爭契約約定110年10月7日進場施工。嗣被上訴人於110年10月12日進場施工,仍因金屬、木工等前置工程未完成,導致被上訴人油漆工程延後,甚至於110年10月20日被上訴人退場讓木工施工至110年10月25日後1週才能進場。再者,被上訴人於110年11月19日建立收尾相簿後,上訴人仍陸續追加如附表所示工程,造成工期延長,均不可歸責於被上訴人,故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無逾期違約金債權存在,上訴人以此與被上訴人之請求抵銷自無理由。
 ㈣上訴人主張以違反保密義務之違約金抵銷為無理由。
  1.依系爭保密協議第7條約定:「乙方(被上訴人)承諾並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社交媒體平臺譬如Facebook、Twitter、YouTube、部落格及相似之平臺)披露、散佈或公開(不論以印刷、廣播或數位形式包含網路為之)工程合約書(合約編號:DM-A00000000)、本協議書之內容及雙方合作關係,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上訴人)當事人之身分、簽屬工程合約書(合約編號:DM-A00000000)及本協議書前之任何協商內容,或與本工程有關之一切事項。」;第8條第1項約定:「若乙方或其員工、使用人、輔助人違反保密義務時,乙方除應賠償甲方之損失(包括律師費)外,並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三百萬元整予甲方。」(原審卷第84頁)。
  2.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行與屋主驗收,違反系爭保密協議云云。然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2項第4款約定系爭工程完成時,兩造應協同屋主驗收交屋(原審卷第10頁),則屋主於驗收時即可知兩造間合作關係,及系爭工程之實際施工者為上訴人之事實。將上開事項告知屋主,並不違反系爭保密協議之約定,否則被上訴人將陷於必須違反系爭保密協議,始得履行系爭契約驗收義務之矛盾情況,應非當之契約解釋方式。
  3.況且兩造先前已於111年1月14日與屋主進行驗收,可認屋主於驗收當時,已可知悉系爭工程係由被上訴人所施作。縱使被上訴人再於111年8月24日自行與屋主驗收,亦難認有進一步洩漏兩造間合作關係之情形,故上訴人主張以對被上訴人違反保密義務之違約金債權抵銷,為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減縮聲明請求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202,440元(計算式:工程尾款50,400元+追加工程款152,040元),及自112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之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五、本件判決之基礎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被上訴人請求之追加工程款
編號
項目
稅前金額
上訴人答辯
本院判斷
1
磁性漆2處

45,000元
未經上訴人簽核同意追加
張育瑋雖證稱:此項不在原工程範圍,沒有就價格達成合意(簡上卷第212頁)。
但上訴人於驗收前收受請款單後均未異議金額,視為同意此金額。

2
陽台新增沖孔木板透明漆

3,500元
未經上訴人簽核同意追加
張育瑋雖證稱:此項不在原工程範圍,沒有就價格達成合意(簡上卷第213頁)。
但上訴人於驗收前收受請款單後均未異議金額,視為同意此金額。
3
客房書桌木皮修改透明漆重刷

3,500元
原有工項瑕疵修補
張育瑋雖證稱:原工項編號41,後來木工有修改書桌(簡上卷第213頁)。
因木工修改書桌造成被上訴人重新油漆,非被上訴人造成之瑕疵,屬追加工程。且上訴人於驗收前收受請款單後均未異議金額,視為同意此金額。
4
玄關櫃門片木工修改烤漆重做

4,000元
原有工項瑕疵修補
張育瑋雖證稱:原工項編號9,後來木工有調整,印象中好像油漆有瑕疵(簡上卷第214頁)。
因木工調整造成被上訴人重新烤漆,非被上訴人造成之瑕疵,屬追加工程。且上訴人於驗收前收受請款單後均未異議金額,視為同意此金額。
5
主臥室更衣間窗框噴漆


3,000元
只施作一次,已包含在原契約給付範圍。
張育瑋證稱:原工項編號32,只有做這1次(簡上卷第214頁)。
但依施工照片顯示(簡上卷第104頁),更衣室窗框指的是窗戶之窗框,非屬原工項編號32的「更衣室開放式衣櫥」(原審卷第15頁),自屬追加工程。且上訴人於驗收前收受請款單後均未異議金額,視為同意此金額。
6
客廳木皮櫃門取手補透明漆


1,000元
只施作一次,已包含在原契約給付範圍。
張育瑋雖證稱:原工項編號17,木工後面才貼裡面的皮,木工貼完皮,被上訴人才能施作油漆,編號17工項只有做這1次(簡上卷第215頁)。
但被上訴人的油漆工頭Muji於110年10月27日已告知張育瑋,木皮門的取手沒貼片皮,再做新木皮都會造成追加(簡上卷第285頁)。且上訴人於驗收前收受請款單後均未異議金額,視為同意此金額。
7
客廳造型天花板側邊木皮補透明漆

1,000元
只施作一次,已包含在原契約給付範圍。
張育瑋雖證稱:原工項編號2,木工沒有貼到皮,所以沒有施作,後來木工貼完皮,被上訴人才有施作,編號2工項只做1次(簡上卷第215頁)。
此為因木工遲延造成被上訴人於工期後再進場施工,故補貼油漆工車馬費1,000元(簡上卷第263頁),應屬合理。且上訴人於驗收前收受請款單後均未異議金額,視為同意此金額。
8
門框門片改噴矽藻漆


10,800元
只施作一次,已包含在原契約給付範圍。
張育瑋證稱:原工項編號70至74,直接改為噴矽藻漆,我與業主討論完後,通知被上訴人施作。被上訴人沒有跟我們說多少錢,業主跟我討論時也沒有說預算多少(簡上卷第216頁)。
更改油漆應屬追加工程,且上訴人於驗收前收受請款單後均未異議金額,視為同意此金額。
9
鼎藏帝苑派工修補

3,500元
未經上訴人簽核同意追加
兩造不爭執有合意以2,500元計價(簡上卷第262頁),故被上訴人同意扣除1,050元(含稅)。
10
主臥室、更衣室開放式衣櫃層板重新噴

33,000元
原有工項瑕疵修補
張育瑋雖證稱:原工項編號32,噴漆品質不良,噴漆上去有很多顆粒,不平滑,所以要重新噴(簡上卷第217頁)。
但被上訴人的油漆工頭Muji於110年12月5日有告知張育瑋,主臥室更衣間烤漆層板,安裝五金鐵件工班刮傷烤漆、踩踏層板,如需重新烤漆要追加(原審卷第101、102頁)。此部分非屬被上訴人施工瑕疵,自屬追加工程。且上訴人於驗收前收受請款單後均未異議金額,視為同意此金額。
11
更衣室開放式衣櫃噴漆重新保護

5,000元
原有工項瑕疵修補
張育瑋雖證稱略以:屬原工項編號32的保護工程(簡上卷第217頁)。
但被上訴人的油漆工頭Muji於110年12月5日有告知張育瑋,主臥室更衣間烤漆層板,安裝五金鐵件工班刮傷烤漆、踩踏層板,如需重新烤漆要追加。並貼好保護(原審卷第101、102頁)。此部分非屬被上訴人施工瑕疵,自屬追加工程。且上訴人於驗收前收受請款單後均未異議金額,視為同意此金額。
12
臥室一床尾洞洞板拆動、牆面修復、木頭修補
3,000元
原有工項瑕疵修補
張育瑋雖證稱:原工項編號68,完工後木工有調整,請被上訴人來修補牆壁漆(簡上卷第217頁)。
但被上訴人的油漆工頭Muji於110年12月5日有告知張育瑋,需追加項目:木孔板木工移位損傷與新釘孔(原審卷第101、102頁;簡上卷第153頁)。此部分非屬被上訴人施工瑕疵,自屬追加工程。且上訴人於驗收前收受請款單後均未異議金額,視為同意此金額。
13
臥室二窗戶旁天花板與窗框水電拉線切開,修補批土上漆
3,000元
原有工項瑕疵修補
張育瑋雖證稱:原工項編號57,完工後有請水電來調整,所以請被上訴人來修補油漆(簡上卷第218頁)。
但被上訴人的油漆工頭Muji於110年12月5日有告知張育瑋,這個孔需要泥作用水泥填補,只用油漆補土會裂(原審卷第101頁;簡上卷第155頁)。此部分非屬被上訴人施工瑕疵,自屬追加工程。且上訴人於驗收前收受請款單後均未異議金額,視為同意此金額。
14
房間門框冷烤

22,500元
未經上訴人簽核同意追加
張育瑋雖證稱:驗收當日屋主及被上訴人老闆在場,屋主不滿意因門摸起來粉粉的,被上訴人老闆答應做給屋主,我在場沒有聽到多少錢。我有跟屋主說因屋主當初要求噴矽藻漆,材質摸起來就是會粉粉的(簡上卷第220頁)。此項不在原工程範圍,沒有就價格達成合意(簡上卷第218頁)。鄭家翔沒有向我報價(簡上卷第224頁)。
但鄭家翔證稱:因屋主在現場摸覺得觸感不是他想要的。我當時也有在現場。我在現場私下有跟張育瑋說改成冷烤要多少錢,因被上訴人不能直接對屋主說多少錢(簡上卷第223頁)。且上訴人於驗收前收受請款單後均未異議金額,視為同意此金額。
15
藍色牆面重刷

4,000元
原有工項瑕疵修補
張育瑋雖證稱:原工項編號39,油漆要做最後的收尾,被上訴人的油漆工頭有跟我說他們會最後一次性的修補,業界都是這樣做,通常不需要另外收費(簡上卷第219頁)。
但局部修補與整面重刷不同,整面重刷應屬追加工程,且上訴人於驗收前收受請款單後均未異議金額,視為同意此金額。
小計
145,800元


加計營業稅5%
153,090元

備註:被上訴人同意扣除1,050元(簡上卷第378頁),扣除後為152,040元。

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