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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簡上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沈淨菡 
訴訟代理人  湯偉律師 
被  上訴人  迦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芠雅 
訴訟代理人  思維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4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就本件工項尚有調查之處,故本件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併請兩造就原審證物三「工程終止合約切結書」第2點「...乙方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提供之報價單為主」,提出報價單原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