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永宸綠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李思漢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
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
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
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
參照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號判例)。
二、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8,52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5,351,649元,未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貸款契約書、帳務主檔影本各一件為證。三、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