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台灣西鐵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
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
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
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即留置物)准予拍賣。
四、請提出具備㈠與
債權之發生有牽連關係。㈡債權已屆清
置物等要件之「債權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載明品名、數量、購買時價格或單價、目前鑑定價、金額、總金額、現所在地之「留置物明細表」三份。
六、聲請人若提出相對人簽發之
本票,併請表明本票提示日
(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
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七、請提出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相對人即
債務人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八、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