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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拍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謝同寶 


相  對  人  黃哲吉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12月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第三人彭宏業(原名:彭及全)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及第三人彭宏業(原名:彭及全)對聲請人負債3,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借款同意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