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拍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鍾元珧
律師(即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即留置物)准予拍賣。
三、請提出載明品名、數量、購買時價格或單價、目前鑑定價、金額、總金額、現所在地之「留置物明細表」即附表三份。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