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永宸綠能有限公司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
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
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
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
參照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號判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向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925,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925,000元,未依約清償,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
標的物明細表、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附記: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