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拍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
債務人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三、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其
所有權人即相對人林**明確之相對人姓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如帳務查詢明細表
、交易往來明細等)。
五、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六、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
賣。
七、請重新提出與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登載相符、內容明
確之不動產附表;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聲請
人應自行核對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自行核對不動產
之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本裁定後檢具之附表
僅供參考。
八、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林**(戴明明確之相對人姓名)及債務人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
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
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依據及經相對人及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九、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