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救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易子傑 

法定代理人  易耀東 
相  對  人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相  對  人  永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廣洋 
相  對  人  永御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辰希 
相  對  人  震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游兆良 
相  對  人  潘憲緯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9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本件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永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御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震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與潘憲緯間有承攬、要派契約關係,而聲請人受僱於永御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期間,因故而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上出血、水腦症及顏面骨骨折等」之傷害,屬職業災害事故,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92號事件受理在案等語,業經其提出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職業災害檢查報告表、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等件為憑(附於本案卷第17至40頁),可知,聲請人係本於職災事故,而有所請求。且聲請人所提之本件訴訟,依其主張,尚須經本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顯無理由。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