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救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陳曾貴美
相 對 人 高烽築爐工程有限公司
兼
相 對 人 台灣科慕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55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
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
訴訟救助,並不以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
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
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
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
參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
二、
經查,
聲請人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2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第191條之3前段、第192條第1、2項、第194條等規定提起訴訟,請求
相對人連帶給付職業災害
損害賠償金新臺幣(下同)6,071,480元本金及其
遲延利息乙節,有本案
起訴狀、自由時報電子報新聞報導、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相對人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
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111年度新竹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內政部統計處110年度新竹市女性簡易生命表、司法院霍夫曼一次給付計算
扶養費等件為證(見本院勞專調卷),
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
勞動訴訟;而本案訴訟是否有理由,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
非顯無勝訴之望。準此,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合於
上開說明,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