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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12號 原 告 謝年威 林昱宏 陳柏宏 陳柏文 黃佳褀 陳思予(原名:陳素玉)
陳榮峰 劉慧娟 陳怡如 李嘉華 陳姿親 呂葳怡 羅珉斐 江珮綺 陳柏翔 張巧婗 王德蕙 李惠雅 共 同 王柏盛律師 陳立蓉律師 被 告 極強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自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書狀敘明原告劉慧娟與被告間之契約關係及出處為何,並核對起訴狀附表一各項欄位所載是否正確,繕本逕送對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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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