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 0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本院112年度消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8,685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上訴不合法者,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8月12日對本院112年度消字第15號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聲明記載:⑴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⑵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2萬2,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5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予以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秦偉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