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杜嘉仁
李建儀
馮上瑋
黃莉華
楊棣娟
梁明鈞
廖曉婷
林佩蓉
黃泓翔
郭匡甫
方嘉琳
李宗霖
洪瀞
李詩雅
徐茂展
陳純玉
花逸翔
吳欣蓉
陳孟涓
童婉君
吳國禎
劉宇珩
陳政和
徐克瑗
許雲雁
陳又寧
蕭嘉鳳
林錫均
吳侑瑾
陳怡芳
陳威儒
陳威琮
蔣宏暉
陸筱筑
李欣娓
魏如濤
謝宗霖
黃詮閎
陳子秦
蔡璧卉
楊宇帆
胡伶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瑕疵擔保責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規定,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
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12年度消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沒有一併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人於同年7月29日收受送達,
迄未補正
等情,有前開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
可稽,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