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杜嘉仁
張嘉珉律師
鄭猷耀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林裕展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邱靖貽律師
上 一 人 陳湘傳律師
複代理人 東方譯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瑕疵擔保責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判決之原本及
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蕭嘉鳳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蕭嘉鳳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被告負擔;原告杜嘉仁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杜嘉仁負擔;其餘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一,餘由原告負擔」;附表1「本院准許金額」欄合計列關於「1,827,70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827,706元」。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4年6月27日112年度消字第3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