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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瑕疵擔保責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杜嘉仁  

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律師
            張嘉珉律師
            鄭猷耀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林裕展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平  
訴訟代理人  賴思仿律師
            邱靖貽律師
上  一  人  陳湘傳律師
複代理人    東方譯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瑕疵擔保責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訴訟費用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蕭嘉鳳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蕭嘉鳳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被告負擔;原告杜嘉仁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杜嘉仁負擔;其餘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一,餘由原告負擔」;附表1「本院准許金額」欄合計列關於「1,827,70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827,706元」。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4年6月27日112年度消字第3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