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威均建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陳佳伶
柯宜君
李曜任
蔡桂財
盛加雯
盛謹揚
劉豪偉
簡婉婷
劉詩齊
許雅婷
陳鍊生
李廷蘭
欣旺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即 原 告 吳宗翰
鄭巧妙
任慧剛
宋滿華
益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自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趙英義
李裕宏
耆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秉衡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美麗
劉宜俤
鄭家樹
李盛淵
李高吉
盧寶蓮
佢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友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顏家智
鄭淵
李冀興
林玄州
劉瀞姿
施政廷
劉志鴻
涵本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櫻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戴明勲
李彩娟
魏美鑾
梁傑權
許有羅
朱天香
邱證修
陳昱瑋
葉惠美
許妃如
建群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一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葉瓏
蕭麗玲
邱國維
范毓庭
倪秀香
黃怡嘉
民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修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史秀蘭
趙乙澄
宋如巧
劉玉如
陳世修
邱添運
張力云
張伯宇
宋萬青
黃玉菁
洪瓊仙
徐承志
陳俊榮
陳意梅
魏毓姿
闕敏秀
呂哲緯
張嘉麟
林燕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消字第6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7萬4,27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6萬7,2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