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而未成立,且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前死亡者,其程序視為終結。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固有明文,但就聲請更生後,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更生前,債務人死亡一情,則無
適用餘地,然衡之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債務人,得依消債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謀經濟生活之更生,且本條例未設遺產之更生或清算程序,故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倘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前死亡,即無繼續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以謀其經濟生活更生之必要,該程序應予終結,
無庸由債務人之
繼承人承受,逕予簽結即可。如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即死亡,因消債事件在性質上無法由債務人之
繼承人承受其程序,又無從補正,依消債條例第8條規定,法院應以不備其他要件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以終結該消債事件(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7號研審意見
參酌)。
三、
經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後,已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前之113年1月29日死亡,有其個人資料查詢結果
可參。聲請人既已死亡,欠缺當事人能力,本事件性質上又無法由其繼承人承受,而無從補正,依前開說明,
本件更生之聲請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