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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債更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蕭興盛 
代  理  人  鄧智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件
一、請確認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支出,要以逐項列舉方式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所定標準計算。如為前者,請逐一詳列費用項目,並提出相關釋明證據
二、聲請人配偶年僅34歲(00年0月生),請說明其有何無法從事工作維持生活,而需受聲請人扶養之特別事由,並為相關釋明。
三、說明聲請人及各該受扶養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
四、陳明聲請人及各該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