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111年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
二、關於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所載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
執行業務所得,聲請人主張係租牌供人使用等情,請提出相關租賃契約書或承租人出具之切結書,以資證明。三、
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四、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
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