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復有明定。是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依消債條例第9條之規定,雖有
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之理,且
參諸同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之意旨,
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或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有礙法院關於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是否有不能清償之虞,毀諾可否歸責之判斷者,法院自應駁回債務人之聲請。又
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為協力行為,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而構成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同條例第46條立法理由
參照)。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因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加以斟酌認定是否具備更生之要件,本院遂於民國113年1月2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所揭示如附表所示事項,該裁定並已於113年2月1日送達聲請人
送達代收人地址,並於113年2月5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之戶籍地,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參。聲請人送達代收人於同年2月5日具狀陳報解除送達代收,仍不生影響
前揭合法送達之效力,而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本院無從審查其收入及支出狀況是否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更生要件,其聲請更生自屬要件不備,應
駁回其聲請。
三、至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
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其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
請求權,法院於裁定
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爰設本條」。而所謂「聽審請求權」,
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
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8、44條自明。至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補正,致使本院依其狀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
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一)聲請人係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聲請更生,故請說明自110年9月起至112年9月止二年內,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
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
切結書。
(二)另請說明自聲請更生後,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列載方式同上)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
切結書。
(三)請說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政府補助、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四)請說明聲請人之應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請務必提出應受扶養人、
扶養義務人之
戶籍謄本之影本、應受扶養人之最近2年所得稅申報資料,並自
上開資料中能得知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關係、有無受扶養之必要(無謀生能力)。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
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六)請提出自110年9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七)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該車輛之市值為何?
(八)請補正聲請人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完整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九)請提出更生方案,說明每月可以提出多少款項清償全體
債權人?
(十)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