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111年度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
二、說明聲請人現職及每月平均薪資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轉存摺等)。如仍無工作收入,則請說明持續無法從事工作之事由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證據。
三、
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