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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債清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秀鳳 

代  理  人  郭釗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111年度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
二、說明聲請人現職及每月平均薪資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轉存摺等)。如仍無工作收入,則請說明持續無法從事工作之事由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證據。 
三、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
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