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監宣字第1072號
聲 請 人 藍春蘭
相 對 人 黃共田 (已歿)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
相對人為受
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家事事件法第171條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依卷附死亡證明書
所載(見本院卷第36頁),相對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死亡,本院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明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