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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監宣字第 10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072號
聲  請  人  藍春蘭 
代  理  人  葉禮榕律師
相  對  人  黃共田    (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依卷附死亡證明書所載(見本院卷第36頁),相對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死亡,本院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傳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