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票字第1584號
聲 請 人 清翰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祥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
系爭票據雖有「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三、如
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