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票字第55號
聲 請 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台灣精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三件,內載新臺幣分別為11,500,000元、11,500,000元及11,500,00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
本件聲請人提出支票三件
非本票,自不得依
上開法條之規定對相對人為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聲請,
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