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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票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55號
聲  請  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台灣精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三件,內載新臺幣分別為11,500,000元、11,500,000元及11,500,00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提出支票三件非本票,自不得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對相對人為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聲請,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