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上字第16號
即被上訴人 力旬工程有限公司
附帶被上訴
人即上訴人 謝旭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4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38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上訴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 條第1 項亦有規定,且
上開法規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被上訴人提起
本件附帶上訴,未表明其附帶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裁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附帶上訴聲明(含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22日、同年月19日分別送達附帶上訴人華鴻霖、力旬工程有限公司,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存卷
可參,其附帶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廖子涵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