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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林柏伸
被
上訴人
林盟傑
上列
當事人
間
債務人
異議
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準備程序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