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上字第320號
上列附帶
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洪莊嚴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5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