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上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郭志宏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于齡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第一審判決係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8萬2,102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五計算之利息之判決,上訴人
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不利己部分,並請求
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是
本件上訴利益為78萬2,10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2,885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上訴費1,500元,尚欠1萬1,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