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簡聲抗字第15號
抗 告 人 儒德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金映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
2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聲字第55號(
駁回抗告人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桃園簡易庭。
理 由
一、抗告意旨
略以:抗告人已於民國112年6月14日針對
鈞院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續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駁回
聲請人請求於
兩造和解後繼續審判之聲請)提起抗告,請鈞院待該裁定抗告之結果確定後,裁決是否准許抗告人
本件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等語。
二、
按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㈠
相對人持本院110年度桃簡字第1644號和解筆錄(下稱
系爭和解)為
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對抗告人為強制執行,現由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115839號
拆屋還地事件強制執行事件(下爭系爭執行事件)執行在案,抗告人遂對於系爭和解向本院請求繼續審判,並同時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而
上開請求繼續審判案件經本院桃園簡易庭以112年度桃續簡字第1號受理後,本院簡易庭於112.6.2以其請求繼續審判之聲請已逾提起之
不變期間而裁定駁回,經抗告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後,經本院
合議庭於112.8.31以112年度續簡抗字第1號將上開裁定廢棄,並
諭知發回桃園簡易庭另為處理在案,以上業經本院查閱前開112年度桃續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本院卷第53-55頁)、112年度續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本院卷第63-64頁)及
參照抗告人提出之系爭和解筆錄、民事執行處
訊問筆錄等資料
核屬相符,足信屬實。
㈡據上可知,抗告人所提「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之訴,現
乃合法繫屬於原審即本院桃園簡易庭審理中,是針對抗告人於提起上開訴訟時一併提起之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案件,依法即應由原審即桃園簡易庭併為處理,始為妥
適。據上,本件抗告意旨
非無理由,
爰由本院將原裁定
予以廢棄,並發回由原審併為適當之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劉哲嘉
法 官 周玉羣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