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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聲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劉志鵬 

            陳丁章 
            呂正樂 

相  對  人  黃恒俊 
            莊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存字第54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54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面額新臺幣2670萬元之102年度甲類第10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聲請人以同面額之109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
    理  由
一、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
    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准許假扣押之裁定而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曾以108年度存字第54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供擔保之面額新臺幣2670萬元之102年度甲類第10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即將於112年9月18日到期,依法聲請鈞院准將擔保品以同面額之109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等語。
三、經查,本院調閱上開相關案號卷證查核後,認聲請人前揭所述意旨,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尹吟